黨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
第一條 為嚴肅黨務公開工作紀律,保障廣大黨員群眾的知情權、參與權、監(jiān)督權、確保黨務公開各項工作落到實處,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監(jiān)督條例》、《中共岳西縣委關于全面推進黨務公開實施意見》和黨員廉政建設的有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責任追究的對象是違反黨務公開有關規(guī)定,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后果的組織和個人。
第三條 黨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,客觀公正,過錯追究,強化教育的原則,教育與懲處相結合,改進工作與追究責任相促進。
第四條 黨組織和個人違反黨務公開工作紀律,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按管理權限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。
1、不能及時傳達貫徹和組織落實黨務公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。
2、未按職責要求落實黨務公開職責的。
3、應公開而未公開,或避重就輕,避實就虛,致使黨務公開工作流于形式的。
4、不按規(guī)定的程序、形式和時限進行公開的。
5、群眾對公開內容提出批評意見,建議或要求,無正當理由拒不解釋說明的。
6、其它違反黨務公開工作有關規(guī)定的。
第五條 有關下列情況之一的,由紀檢監(jiān)督機關和組織部門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處理。
1、弄虛作假,欺上瞞下,搞假公開的。
2、對重大決策、重要事項和涉及黨員、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,不按規(guī)定履行黨員群眾民主參與,民主管理、民主決策、民主監(jiān)督程序,損害黨員群眾切身利益,侵犯黨員群眾要求應當解決的問題不認真解決的。
3、不認真落實上級黨組織督促檢查提出的整改要求,或對公開后黨員群眾要求應當解決的問題不認真解決的。
4、對群眾提出的批評意見或建議打擊報復的。
5、其他違反規(guī)定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。